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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委员会团员推优入党制度
2020-05-11 15:28: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医院“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每半年一次的考察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推优”过程中注重培养教育,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第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要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团支部或团委的意见。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五条 凡团的关系在医院的共青团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时,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 年。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训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八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获得局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局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青年;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青年,且提交过入党申请,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上一年考核未合格的;未按时缴纳团费的;一年内有医疗事故或被举报且查实者;在职或在读期间受到处分者。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基层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 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 经院团委批准同意后, 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 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 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 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 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 考察坚持不唯票的原则, 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 提出组织意见, 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 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初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推荐名单,之后详细填写《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报院团委。

第十六条 院团委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 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所在党支部推荐。其中,院团委在团支部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 指定专人进行单独谈话,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表现。

2.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名册,各团支部建立分册。

3. 依据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条件,定期推荐。

4. 不定期对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考核,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5. 深入基层进一步核实情况。

6. 认真征求入党介绍人对被推荐对象的意见。

第十七条 经党支部预审合格的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院团委应当在1个月内向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十八条 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条件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或院团委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一般一年进行1次。

第十九条 团支部和院团委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公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的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推荐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经院团委研究,可予以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处室或单位的,其《推荐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四章 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在团员中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二十三条 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及其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党课、团课的教育功能,组织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违反规定者将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共青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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