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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关于整顿医疗秩序的暂行规定
来源:门诊部、纪检监察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提高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确保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及患方利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 号)文件精神,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体规定 

1.禁止医务人员利用医院平台为第三方营利机构提供有偿诊疗服务。 

2.禁止医务人员利用医院资源为个人或其他机构牟利。 

3.禁止医务人员做出有损医院形象的不当言行。 

4.禁止非本院工作人员穿着医疗工作服(包括白大衣及内穿衣等)进入诊疗区域。 

5.禁止非本院工作人员长时间在诊室逗留或从事与医疗相关的活动。 

6.规范管理陪诊人员。陪诊人员需在门诊部备案,由门诊部负责对陪诊人员资质进行审核(陪诊人员可为本院医务人员、进修医师、学生等)。 

7.门诊主诊医师需加强对陪诊人员的管理,对其在院内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出诊当日,主诊医师需在门诊签到表上对陪诊人员进行确认并签字。陪诊人员不可独立从事医疗活动。 

8.非本院医师在我院出诊应办理多点执业手续,备案后经医师本人申请,聘用科室批准,交由医务处审核确认并通知信息中心、门诊部完成挂号信息维护后,方可安排出诊。 

二、建立工作机制 

医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医务处、门诊部、党办及纪检办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由各临床科室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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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医院整顿医疗秩序的管理及处罚规定。 

(2)负责监督、指导规定的执行。 

(二)工作小组 

1.工作小组成员:各临床科室主任或主持工作副主任。 

2.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规范与督导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2)广泛开展我院各种预约诊疗方式的宣传,完善预约诊疗平台的管理。 

(3)督导并定期巡查出诊情况。 

(4)定期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制度的培训。 

(5)落实处罚制度。 

三、处罚措施 

(一)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由门诊部负责督查违规情况,报保卫处和纪检部门核实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责成其所在科室诫勉谈话。 

(二)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予以停止医疗行为1个月(包括门诊、手术及其他医疗行为);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及其他绩效奖励;写出书面检查。 

(三)扣发责任人所在科室科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当月50%绩效工资。 

(四)纪检部门根据违纪性质及严重程度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执行。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门诊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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