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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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儿童医院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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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儿科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卫财字[2007]10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医院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五条 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捐赠资助财产。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处、审计处、主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院长办公会集体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捐款协议,并报纪检监察办备案。

第七条 接受捐赠时,双方应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财务处在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

第九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三章 捐赠物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财务处应对捐赠资金单独设置科目进行核算管理,接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设备、药品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二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儿的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协议,报纪检监察办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医院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医院要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制度档案。

第十六条 对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医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未提及事项,请按照原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儿童医院委员会

中共北京儿童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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