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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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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医院自律行为,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制定维护与尊重患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服务规范。如:医患沟通制度、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规定、医疗行为告知制度。告知患者,患者有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申诉权。

(二)患者对病情、预后、医疗有知情权,患者有选择和同意治疗计划的权利。在入院72 小时内、手术前、有创检查、化疗、输血、病情变化及采用新方法治疗等情况时,充分与患者家属沟通谈话并签署意见。

(三)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施术者负责,必要时由上级医师负责,并在病历中记录。

(四)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麻醉医师负责。

(五)特殊诊疗必须在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后进行,紧急抢救又无法签署知情同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患儿知情同意书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法定监护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符合授权相应手续;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六)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紧急处置应及时记录并由处置主持人确认。

(七)为了监督、保障告知义务的落实,将维护患者和家属权益的情况列为患者满意度调查的重要内容。

(八)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知情同意和告知相关能力与技巧的培训。通过医疗质量安全检查和归档病历检查,评价职工对尊重与维护患者权益认识的知晓程度和落实情况。

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明晰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

(一)患者享有的权利

1.医疗权

有权得到与我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2.知情权

(1)有权知晓所患疾病的现况,医师的初步诊断和检查治疗计划,以及治疗的预后。

(2)有权知晓所患疾病的处方药物名称、治疗作用、用法、用量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3)有权知晓医疗、护理护理项目及收费标准。

(4)按照相关规定有权复印部分病历资料。

3.决定权

(1)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检查、检验、药物或治疗方法,并承担所做决定引起的不良后果。患者及监护人的意愿会受到尊重,但需要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

(2)有权征求其他医师的意见。在我院接受的治疗,是由专业组医务人员实施,但如果患者要求征求其他专业医师的意见,患者有权向其他医师提出请求会诊的申请。

4.隐私权

(1)患者隐私权、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会得到尊重。在不损害其他患者、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会受到尊重。我院也会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医院将对患者病情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患者同意,除涉及保护国家和公共卫生利益、司法需要外,医院不会将病情资料透露。

5.申诉权

客服部是处理患者正式投诉的部门。医院会在合理的时段内,就患者投诉作出明确答复。

(二)患者应尽的义务

1.有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

患者有义务如实提供现病史、过去史、住院史、用药史及其它有关情况的准确而完整的资料。

2.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

为尊重患者知情权和决定权,医务人员会根据患者病情交代治疗方案,请患儿监护人及时做出选择,并为之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3.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

有义务遵照医生为患者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检查安排。

4.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

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不用违禁电器等,并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5.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它患者的义务。

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尊重他人人格。

6.有按时、按数额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7.当患儿病情达到出院标准时,有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的义务。

8.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

我院会对部分出院患者进行跟踪随访,以观察了解治疗效果,这是医院对患者负责的表现,患者应给予配合。

三、诊疗知情同意制度及工作流程

诊疗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医务人员依法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为切实贯彻和落实此项制度,规定如下:

(一) 医疗常规内容告知,知情同意

1.主要指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当天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儿监护人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同意谈话,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病程录中(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

2.记录内容包括:患儿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重要或主要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让患方阅后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二)术前、术中、术后知情同意

1.手术前手术负责医师或经治医师必须向患儿监护人就手术方案、并发症、预后以及手术风险及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在患儿监护人充分了解病情、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儿监护人和手术负责医师和经治医师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2.手术进行过程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需改变手术方案,必须及时与患者家属解释说明,征求其意见;谈话内容必须在病历或手术同意单上有记载,并有患儿监护人、手术负责人签字。

3.手术记录及术后病程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 小时内及时完成,手术记录必须有主刀医师签名;手术后经治医师必须就手术情况、术后可能的并发症及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等向患儿监护人交代清楚。

(三)特殊检查( 治疗)、创伤性诊治知情同意制度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包括输血) 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患儿监护人签名、医师签名等。

(四)麻醉知情同意

1.麻醉科医师必须在手术前会诊病人,与患儿监护人共同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

2.内容包括介绍麻醉方式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及防范措施。

(五)输血知情同意

见特殊检查( 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知情同意。

(六)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下列等情况( 如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 时,可根据医疗需要进行知情同意谈话、记录。

四、保护患者隐私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护患者的隐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患者隐私权一般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患者隐私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及其他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患者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者,医务人员必须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保护患者隐私工作。

(一)保护好患者的隐私部位,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患者隐私部位的暴露。

(二)为患者保守秘密,不在公众场所讨论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疾病或治疗等信息问题。

(三)不在患者面前分析病例或讨论不利于患者康复的疾病研究进展。

(四)保管好涉及患者隐私的病历资料,这是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环节。

(五)保护患者医疗信息,不得与患者监护人及亲属以外不相关人讨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2014年5月制定

2017年4月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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