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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来源:北京儿童医院医务处 浏览次数:

医务人员在诊疗期间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告知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医疗信息,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儿的知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医疗行为告知内容,规定如下:

一、 医师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向患者本人提供有关病情的真实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病情、拟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拒绝医疗措施可能带来的风险等。要求病人自主地同意,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

患者非完全独立行为人或无自主同意的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同意。若患儿有部分认知能力,在取得其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同意时,也要同时征得患儿本人的同意。

二、 住院期间主管医生应向家长详细交待病情,告知家长初步诊断及将来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以及可能花费的费用等。

在住院过程中,除在探视时向家长详细交待病情外,患儿出现病情变化应随时告知家长。危重患者应由主管医生向其家长告知病情及预后。放弃治疗的,应由家长在知情同意书上确认签字后,再行停止抢救。

住院过程中患儿发生欠费的,应由主管医生及时告知家长,以便及时缴纳欠款。确实无力缴纳的,主管医生应按照《欠费管理规定》及时上报。

三、 手术前主管医师和麻醉医师应详细告知患儿及家长手术和麻醉的操作过程,指征、风险及利弊,其他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植入性耗材等情况,使家长充分理解,并签署手术及麻醉知情同意书。病情极为严重、风险极大的手术,需参照《重大疑难手术备案审批制度及流程》等规定要求到医务处进行病情告知及备案。

四、 对于门诊和住院病人,在进行各种有创性或介入性诊疗操作前,需向患儿及家长充分告知操作详情,指征、风险及利弊,其他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取得家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操作。

五、 需要应用各种血液制品及特殊贵重药品时,应先向患儿及家长说明所需血制品及药物使用的必要性,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利弊,所需费用,征得家长同意,并签署输血通知单、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六、 治疗过程中需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或是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药物,应向患儿及家长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严守保密义务,告知其应有权利,征得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七、 因临床教学需要,需由见习生、实习生对患儿进行临床操作的,应将此情况详细告知患儿及家长,征得家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八、 住院患儿家长带患儿外出检查、要求自动出院等,均需充分告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需家长在病历上签字。

九、 若患儿在门诊或住院诊疗期间,对诊疗费用有疑问,可随时通过门诊或住院的查询系统查询,或到我院的物价管理办公室进行查询。

十、 患儿死亡时应由主管医生及时告知家长尸体解剖目的、意义、操作及费用,征求家长尸体解剖意愿,并签署同意或拒绝尸解知情告知书。

十一、 家长要求复印住院病历时,应告知病历复印程序、费用,以及可以复印的病历内容。如为运行病历,则需医务人员携带病历,陪同家长复印。

修订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北京儿童医院医务处

2010年5月制定

2017年4月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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