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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保护患儿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来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浏览次数:

医院在开展人性化医疗服务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保护患儿隐私工作,并最大限度地满足 其治病以外的要求,医院特制定保护患儿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一、保护患儿隐私权制度

(一) 医务人员要将保护患者隐私权,作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重要项目,在执业过程中自觉保护患者隐私权。

(二)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可能对患儿造成伤害时,就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避免在患儿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 医务人员在查房时,可能对患儿造成伤害的病情分析必须在病室外进行。

(四) 医务人员在为异性的年长儿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有二人以上人员在场, 并注意加强对患儿的保护。

(五) 对于可造成患儿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要履行告知义务。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要注意尊重患儿及家长,不得歧视患 儿及家长。在向患儿和家长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二、保护患者隐私权措施

(一)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教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隐私内容,包括患者的病因、病历资料、经济状况、身世、家庭生活、社会关系等。提高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

(二) 严禁医务人员对所掌握的患儿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和威胁。

(三) 了解患儿及家长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四) 医务人员未经患儿及家长的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儿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五) 医务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儿及家长的隐私。

(六) 对特殊疾病的患儿,医务人员床头交班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儿及家长保守秘密。

(七) 对异性年长儿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务人员或家长陪伴。

(八) 危重的年长儿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九) 为患儿做治疗时要注意拉帘或关闭门窗。

(十) 医务人员为患儿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 人员探视。

(十一) 超过 10 岁的年长儿在住院时应尽量做到男、女分开,各病室床间安装拉帘。

(十二) 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儿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儿和家长同意,并告知活动内容。

(十三) 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儿的病历,如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 需经医务处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儿隐私。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2012年3月制定

2017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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