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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聘请专家评审工作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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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及科研论文的评审工作,以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提高并维护我院的学术声誉,特规定如下:

一、任何单位及个人需聘请我院专家评审的材料,应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的管理部门,寄函或送函至我院科研处

二、科研处将根据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所属学科送交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三、请同行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将评审意见表交于科研处,签盖公章后,方可予以承认。

四、我院所属各科室及个人,不得接受外单位以个人名义或其他非正规渠道送审的各类评审材料。

五、未经科研处同意,任何个人接受上述各类评审材料,写出的评审意见,均属个人行为,概由个人负责,科研处不予盖章。

六、各学术团体来函推荐聘请专家人选,应由科研处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填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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