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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源保管及使用规定
2014-05-12 14:45:40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科技部对国内生物资源保管及使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相关规定条款,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一、科研生物资源是科研工作的基础,是医院的公有财产,所有权归医院,一切使用及管理都应纳入科研管理的范围。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医院的标本资源,推进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此规定。

二、生物资源的界定:本规定所指生物资源包括:器官、组织、细胞标本;全血、血清、血浆标本;病毒、细菌及其他病原体菌株;尿、粪便、体液(脑脊液、关节腔液等各种穿刺液)等临床标本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凡从事涉及本院生物资源的采集、收集、研究、开发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未取得经过科研处批准的合作协议情况下,不得将医院所有的生物资源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来我院进修、学习人员无权使用医院所有的任何生物资源。研究生使用院内生物资源,需经导师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物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 生物资源管理

六、医院对生物资源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制度。

七、生物资源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医院科研处。在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 生物资源管理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起草有关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二)组织审核涉及生物资源的合作项目;

(三)受理生物资源出口、出境的申请,办理出口、出境证明;

(四)与生物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八、生物资源由负责收集该标本的科室保管。科室应根据特定标本的储存条件将标本保存在相应设备中,建立标本库,并设专人负责标本的出入库管理。标本的使用必须有完整的出入库使用记录。

九、对生物资源的使用需经保管科室专业组长批准。具体科研课题针对该课题专门收集的标本,该课题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十、生物资源标本库内的标本不得随意处置,若需对储存设备内的标本进行清理,必须得到专业组长的批准,并有标本使用人员在场。对由于技术及非技术原因引起的生物资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院内相关奖惩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院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具体处罚规定。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十一、凡涉及我院标本资源的合作项目,须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向科研处生物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本规定施行前已进行但尚未完成的涉及我院生物资源使用的合作项目须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

十二、医院科研处在审查合作项目申请时,应当征询生物资源采集部门专业组长的意见。

十三、医院科研处在审查合作项目申请材料后提请科研主管院长审批,对于涉及我院重要科研资源或标本数目较大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方可批准申请。

十四、依本规定第十一条提出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缺乏明确的工作目的和方向;

(二) 合作单位无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优势;

(三) 合作单位不具备合作研究的基础和条件;

(四) 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的安排不合理、不明确;

(五) 工作范围过宽,合作期限过长;

(六) 无证明生物资源提供部门同意的相关材料;

(七) 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院内生物资源因为科研课题需要,需携带、邮寄、运输出境时,需经院领导批准,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知识产权

十六、医院对本院的生物资源信息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享有专属持有权,未经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获得上述信息的外方合作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申请专利或以其他形式向他人披露。

十七、有关生物资源的合作项目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明确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十八、其他医疗机构就我院生物资源与我院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其知识产权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可根据协议共同实施该项专利,但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二)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享办法由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十九、对于发现和报告重要生物资源信息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揭发违规行为的,给于奖励和保护。

二十、我院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私自携带、邮寄、运输生物资源材料出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向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生物资源材料的,没收所提供的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一、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核的专家负有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技术秘密泄漏或生物资源流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我院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生物资源,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三、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儿科研究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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