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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儿童医院关于贯彻卫生部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规定》 )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 21 世纪医学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医院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我院贯彻卫生部和北京市有关继续医学教育文件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我院完成毕业后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 ( 含中级 )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医、护、技 )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力和履行的义务。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应遵循按需学习,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与本人专业和岗位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医院服务。

五、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科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领导,教育处护理部、医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并安排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 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 ,教育处每年对继续教育对象进行一次学分审验。

六、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主办单位在《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或《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 IC 卡》上进行登记,并输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单位和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七、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因我院属三级医院,因此要达到 Ⅰ 类学分 10 分, Ⅱ 类学分 15 分的标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八、医护技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医护技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九、继续医学教育实行专款专用,医护技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十、本规定经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通过,于 2002 年 7 月开始执行, 1996 年我院制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6 年制订

2002 年重新修订

北京儿童医院

《关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计算办法 》

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我院对原学分计算方法进行再次修订,以供科室及个人参考。

学分分类

继续教育种类

学分计算方法

I 类学分

学术活动

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1 分 /3h

市级继续教育项目 1 分 /3h

获省 ( 市 ) 级科技成果奖

一等奖 ( 按课题组成员顺序递减 ) 20-16 学分

二等奖 15-11 学分

三等奖 10-6 学分

Ⅱ 类学分

学术活动

院级活动 ( 专题讲座、病理活动、技术操作示范 ) 0.5 分 /3h

科室活动 0.2 分 /3h

科研立项

国家级课题 ( 在立项批准当年按课题组成员排序 ) 10-6 分

省市部级课题 8-4 分

区县局级课题 6-2 学分

发表论文综述

国外期刊 ( 第 1—3 作者 ) 10-8 分

具国际标准刊号 (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 (CN) 刊物 6-4 分

北京市级刊物 5-3 分

内部刊物 2-1 分

出版医学著作译文

1 分 /1000 字

出国考察报告及专题调研

1 分 /3000 字

出版音像教材

1-3 分 /10 分钟长度

外出进修

( 不作 ⅠⅡ 类学分要求 )

5 分 / 月, 6 月以上 25 分

学历教育

( 无 ⅠⅡ 类学分要求 )

全脱产 25 学分 / 年

半脱产、业余自考 2 分 / 每通过一门考试

远程教育

按所属等级及规定学分办理

注:

1 .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取得学分不 少于 25 分。其中 Ⅰ 类学分 10 分, II 类学分 15 分。

2 .护士的继续教育及学分授予参照《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办法》,由护理部具体组织。

1996 年制订

2002 年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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