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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密细则
2014-05-12 14:43:14 浏览次数:

根据《卫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具体要求和医院《科技保密制度》的原则,现制定医院需要保密的具体事项和实施细则,作为《科技保密制度》的补充。

一、医院科研工作保密范围

对通过特殊渠道获得的医学重要成果的技术内容及其来源,如申请的专利、发明创造及技术创新等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等,属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20年,相关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二、具体保密措施

1. 全体科研管理人员及科研工作者均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及维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的义务。

2. 科研项目(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专人严格保管,及时登记、归档。相关工作者应妥善保管本岗位掌握的各种资料。未经部门领导批准,私自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资源而引起的泄密,掌管资料者为主要责任人,泄密者为次要责任人。

3. 科技项目(尤其是合作项目)要根据情况予以保密,在研项目的中间成果也应予以保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对其所研究项目的保密负有主要责任。

4. 保密技术资料对外交流,必须经科研处、主管院长审查批准。

5. 做好文件打印、复制、传真中的保密工作。科技资料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复印、翻印。

6. 做好文件发放中的保密工作,对特殊项目的相关资料、涉密文件等,须经部门领导和相关项目负责人允许后,进行记录发放。

7. 销毁科技材料和管理文件须造册,经领导审定后,指定专人销毁,防止失密。

8. 调离医院的科技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走我院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及相关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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