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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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儿童医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2014-05-22 15:26: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儿童医院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卫生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北京儿童医院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本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利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参与保护女职工权益和相关规定的制定,并督促、协助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管理。

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权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调查了解女职工中存在的困难,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女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做好事。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北京儿童医院成立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23名。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由院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院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组成。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可由院级工会女主席担任,并设兼职副主任一人。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

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院级工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工作变动或退休需调整时,由院级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院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替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女职工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院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女职工委员会工作重点放在各分会,增强各分会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十八条:院级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北京儿童医院工会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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