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童医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 组织机构
1.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是代表医院全体会员对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2.经审会任期与同届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由同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经审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经审会由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其中财务、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五分之三的比例。
5.经审会主任由本届经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局工会批准。
6.经审会任期内改选,必须由经审委员中产生。
7.经审委员应由工会干部、财务或审计人员和会员群众代表组成。
8.工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兼任经审委员。
9.经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表决,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10.经审会接受上级工会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权利和义务
1.经审委员有权列席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2.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必须由经审会对预算、决算、报告进行审查。
3.经审会有权检查工会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审会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5.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经审会有权向上级工会或上级经审会反映情况。
6.经审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实行审查监督:
⑴ 工会经费收入、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报告;
⑵ 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⑶ 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⑷ 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⑸ 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⑹ 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⑺ 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7.经审会负责检查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对经审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8.在财会、财产管理人员变动时,经审会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9.经审会负责工会主席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职责范围
1.经审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经审会必须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工会实际情况,制定经审会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3.经审会定期召开经审委员全体会议,审查工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4.经审会对工会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实物资产等实施专项审计。
5.经审会在审查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
6.审查终结,经审会应将审查结果报工会委员会。
7.经审会应加强对经审工作台账的管理。按要求进行登记,保证经审工作台账的规范与完整。
五、经审委员职责
1.经审委员在主任领导下,依法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实行审查监督,对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经审委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努力提高政策水平,提高法制观念。
3.经审委员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4.经审委员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经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后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5.经审委员与被审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采取回避措施。
6.经审委员对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必须如实反映,不得私匿、隐瞒。
7.经审委员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决定一经集体通过,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北京儿童医院经审委员会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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