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理治疗与康复”报销规定
2024-11-04 09:59:03 浏览次数: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物理、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13 号)》文件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需在发病后6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康复治疗12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需在发病后3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康复治疗6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患脑瘫进行康复治疗的,其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1岁以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个月;1岁以后至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四、患儿就诊时应如实告知医生及治疗科室发病及开始康复治疗时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儿童医院医保办